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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代理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,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相关事宜(编制招标方案、发布招标公告、进行资格审查、编制招标文件、组织开标和确定中标人等),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联系的桥梁,市政府管理招标人招标行为的纽带。
在《招标投标法》中规定,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,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。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,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,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,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,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。因此在法律中明确,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,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。在立法中还考虑到应当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,保证招标质量,因此规定,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,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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